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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路總局108年度推薦選拔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應行注意事項


一、 交通部公路總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獎勵促進道路交通安全之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依促進道路交通安全獎勵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 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之獎勵對象應具中華民國國籍,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營業小客車駕駛人:須領有執業登記證,且其所隸屬之單位為汽車運輸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公會)之會員,或本人為汽車運輸業職業相關工會(以下簡稱工會)之會員。
(二)前款以外車種之汽車駕駛人:須所隸屬之單位為公會之會員,或本人為工會之會員。
三、 優良職業汽車駕駛候選人注意事項:
(一)優良職業汽車駕駛候選人應具備條件如下:
1、 在同一單位實際連續擔任汽車駕駛人達3年以上,或營業小客車駕駛人領有執業登記證在3年以上(105.6.1.∼108.5.31.)繼續執業者。
2、 在最近5年以內(103.6.1.∼108.5.31.)未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者。
3、 在最近3年以內(105.6.1.∼108.5.31.)駕駛車輛無違規及肇事過失紀錄者,或有肇事而無過失者(應檢附法院檢察署或行車事故鑑定機關之「無過失」證明文件)。
4、 服務成績優良或有特殊事蹟足資表揚者。
5、 身心健全者。
6、 最近5年內(103.6.1.∼108.5.31.)未曾當選本局及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及高雄市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者。
(二)最近5年內(103.6.1.∼108.5.31.)具有特殊優良事蹟之評分標準如下:
1、 協助維護交通秩序促進交通安全,經當地警察分局以上單位公函證明者,每次(件)給2分。
2、 前項之事蹟經當地道路交通安全組織頒獎、表揚或書面獎勵者每次(件)給1分。
3、 救助車禍傷患送醫,經警察分局以上單位公函證明者,每次(件)給2分。
4、 其他仁風義舉經中央部會、省、院轄市政府、議會、頒獎、表揚或書面獎勵者,每次(件)給1.5分。
5、 其他仁風義舉經縣市政府、議會、鄉鎮市區公所、鄉鎮市民代表會頒獎、表揚或書面獎勵者及拾金(物)不昧或經媒體披露者,每次(件)給1分。
以上5項合計最高以10分為限。(非屬以上列舉機關如:民間團體、功德會或黨部、學校等頒發之書面獎勵文件,請勿附送,以節省紙張並減輕審核作業人員工作負荷。)
(三)推薦評分表應附貼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各1張及駕駛執照影印本(務必清晰可辨認住址),正面半身照片1張(計程車駕駛人另附執業登記證影印本及正面半身照片2張,2吋光面紙實貼1張、浮貼1張)。
推薦評分表中間雙線以前由優良職業汽車駕駛候選人、推薦公司行號及有關公(工)會填寫,後段不必填。
駕駛年資從最初領到職業駕駛執照起算,受僱年資以開始服務於目前之服務單位起算。
(四)優良職業汽車駕駛候選人,應將推薦評分表逐項詳細填寫並簽名蓋章,由其服務之公司行號轉送各縣(市)公路監理機關審查。
(五)候選人推薦書表,不論當選與否,均不退件,如候選人需個別查詢,應報由各縣(市)公(工)會審核後轉送本局函復。
四、 推薦公司行號注意事項:
(一)各公司行號於本局發布開始辦理年度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選拔業務後,應即查明合乎選拔條件之駕駛人,並鼓勵其踴躍參加選拔。
(二)公司行號對遴選之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所填推薦評分表,請查核最近3年內有無違規肇事紀錄,並檢附最近5年內特殊優良事蹟證明文件影印本(未符本注意事項第三點第2項任一款之事蹟者,請勿檢附)評填於推薦表有關各欄,並彙轉各隸屬之縣(市)公(工)會。
(三)各公司行號對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參加交通部主辦聯合表揚時,請給予公假並負擔旅費。
五、 對未參加同業公會之個人計程車、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社員及榮民計程車服務中心之駕駛人,得由各縣(市)職業汽車、計程車駕駛員工會推薦並送審查彙送。
六、 各公(工)會注意事項:
(一)各縣(市)公(工)會接獲各駕駛人報名或各公司行號推薦資料後,應先將推薦評分表送監理機關查證最近三年內駕駛車輛有無違規肇事紀錄,再進行初審擇優推薦,並送各全國性公(工)會或省聯合會複審。
(二)各全國性公(工)會或省聯合會於接獲各縣市公(工)陳報資料後,請再參考當年度各類運輸業分配之名額,予以審核篩選提報推薦名額,並於7月31日前連同推薦名冊(以Microsoft Excel製作電子檔案)報本局,逾期不予受理。
七、 非屬上開之公(工)會,亦請比照前項辦理。
八、 本局辦理推薦選拔作業注意事項:
(一)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之評選由本局逕請交通部、內政部警政署、本局各區監理所、及本省各汽車運輸業同業公(工)會聯合會等相關公(工)會召開選拔評選會議,依年度計畫選拔表揚名額,酌定各車種駕駛人受獎人名額,就推薦之候選人擇優評定受獎人,並辦理表揚事宜。
(二)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表揚工作,由本局主辦,並由本局各區監理所協辦;另將各縣(市)評定最優之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陳報交通部,於年度舉行「金安獎」頒獎典禮表揚之。
(三)選拔及表揚時間:
1、 每年6月完成實施計畫,並召開第1次選拔評選會議,分配各類汽車運輸業優良駕駛名額;並發布新聞稿,且於本局網站上公告。將「年度推薦選拔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應行注意事項」、「年度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推薦評分表」及「年度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推薦名冊」電子檔置於本局網頁上公告,供職業汽車駕駛人或公(工)會自行下載填報(請以雙面列印以節省紙張之使用)。
2、 每年6月16日起由各駕駛人自行向所屬公(工)會報名或由縣(市)各汽車運輸業公司、行號開始推薦,並將推薦書表送達其隸屬之縣(市)公(工)會。
3、 各縣(市)之各公(工)會開始初審,並將合格人選資料彙送各全國性公(工)會或省聯合會,各聯合會於複審後,請參照年度各汽車運輸業名額分配表決定推薦之數量,並於7月31日前送本局。
4、 本局接獲各全國性公(工)會或省聯合會推薦人選表件後,彙整列冊函送內政部警政署查註肇事及刑事等紀錄,及函送臺北市政府交通局、新北市政府交通局、桃園市政府交通局、臺中市政府交通局、臺南市政府交通局及高雄市政府交通局查註最近5年內曾經當選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之紀錄後,召開第2次選拔評選會議,進行評選,並於9月18日完成選拔。
(四)獎勵方式:
1、 每人發給獎狀乙紙及獎金新臺幣陸仟元整。
2、 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得加發給優良駕駛人標識壹面。
3、 當選之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得依有關規定申請社會公益團體提供之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子女獎助學金。
4、 經當選表揚獲頒「優」字榮譽標識牌之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如有重大違規或受吊扣(銷)駕駛執照之處分者,得由當地公路監理及警察機關收繳領有之「優」字榮譽標識牌,並由本局註銷。
本項推薦選拔作業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員推薦評分表填寫及登打貼心提醒:

各公(工)會長官及承辦人員您好:
以下為108年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推薦及評分表、電子名冊填寫及登打注意事項請參考:
填寫「推薦評分表」及登打「推薦評分表電子名冊」有任何疑問,請來電。
謝謝您
交通部公路總局監理組 楊婷婷 敬上
聯絡電話:02-23070123#2208
電子信箱:yangcarrot@thb.gov.tw  (第1字母為小寫y)
※推薦及評分表填寫注意事項:
一、填寫前請務必詳閱「交通部公路總局108年度推薦選拔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應行注意事項」。
二、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推薦及評分表務必請推薦人確實填寫及簽章。
三、依規定附上相關資料及證明文件影本。
1.身分證影本、照片、駕駛執照影本、計程車執業登記證影本、遊覽車客運駕駛登記證影本、公路(市區)汽車客運業請附上未過期之定期訓練(回訓)合格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
2.特殊優良事蹟請附證明文件影本,詳細資訊請參閱「交通部公路總局108年度推薦選拔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應行注意事項三」。
四、評分表後面欄位之第一次初領職業駕照日期及最近3年內(105年6月1日起至108年5月31日止)駕駛車輛有無違規紀錄;以上日期及違規紀錄請各公(工)會請該管轄監理機關協助查註填寫並蓋章。(若執行上有疑問請來電承辦人)。
五、彙整好後之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員推薦評分表單及電子名冊請務必於
7月31日前寄出。(可以的話請儘早寄出)。

※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推薦電子名冊登打注意事項:
部分公(工)會檢送推薦電子名冊非使用所附表單,請使用相關excel電子名冊表單登打並傳送承辦人。
一、運輸業別、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日期、戶籍住址、執業登記證縣市、聯絡電話、初領照日期等各項資料請確實登打(請查核後再行寄出)。
二、 出生日期請用6碼登打。
例:民國50年5月5日 →請登打   50.05.05
三、 初領職業照日期請用6碼登打。(正確日期請務必請各公(工) 會
所轄監理所(站)協助查詢並登錄在推薦及評分表上。
       例:民國100年8月8日→請登打  100.08.08
四、電話登打方式。
登打格式  0912-345678
五、地址:請登打身分證上之戶籍地址,而非駕駛執照上地址。
 六、特殊優良事蹟請附上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再次感謝

交通部公路總局108年度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推薦及評分表 / 下載

交通部公路總局108年度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推薦名冊 / 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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